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39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1391號
- 聲請人
- 新力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 關係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6年8 月1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2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455,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和解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