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39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2392號
- 聲請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 關係人
- 歷軒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而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民法第867 條所明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歷軒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6年2 月1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9,4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由相對人丙○○信託登記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惟依民法第867 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5,702,958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其他特約事項、授信約定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