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321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3215號
- 聲請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甲○○
- 關係人
- 永隆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號3樓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9號3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 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九十五年五月三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本人及債務人永隆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分別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640,000 元、2,4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3,410,987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約定書、增補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