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1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18號
- 原告
- 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銀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未獲原告授權同意,製造販賣與原告所有新型第185566號「中央處理器導熱管散熱器」專利權主要保護範圍相同之侵權產品─CPU 散熱器(產品型號:NT02、NT05),被告不僅於該公司網站上展示陳列向消費者促銷,亦於市場販售,被告製造、販賣侵害原告前揭專利之侵權產品,侵害原告之專利權,並致消費者對屬原告專利權之真正產品與之發生混淆,併侵害原告之商譽,爰依專利法及民法之規定提起未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0,000 元及自96年5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侵害原告新型專利證書號第185566號專利之原料產品予以銷毀;㈢被告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其公司型號NT02、NT05及其他侵害原告專利證書號第185566號專利之產品。㈣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道歉啟示,以16號字體及高12公分、寬15公分之版面,於該公司網站首頁、點選「產品資訊」之「散熱系統」選項而產生出之網頁首頁刊登7 日;及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以16號字體及高26公分、寬18公分之版面(四分之一版面)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電子時報全國版面之產業版首頁刊登一日。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定有明文。而「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即屬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 款所定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另「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亦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此觀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4 款規定即明;而當事人以一訴主張單一或數項訴訟標的,其中主要部分涉及智慧財產權,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者,均為智慧財產權訴訟,復經司法院以97年4 月24日院台廳行一字第0970009021號令指定在案。
三、查本件原告係以被告侵害其新型專利為由,依專利法及民法之規定而提起訴訟,是本件係屬依專利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至為明確。原告起訴時,智慧財產法院既已於97年7 月1 日設立,則本件關於智慧財產權之事件,自應由具有專業知識與能力之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並審理,最符當事人之利益,且原告起訴時亦未提出兩造合意由普通法院管轄之證明文件,原告逕向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