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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㈠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其債權不得對債務人行使,債務人亦不得對其債權人履行債務。㈡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執字第二五七二一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對於三環織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㈢就債務人其他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 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爰審酌債務人薪資為其唯一收入,為防杜其財產減少,其薪資有續予扣押惟暫不予移轉之必要,並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及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債務人之聲請,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已於97年5 月6 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 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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