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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78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何君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78號

聲請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提出說明,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 97年8月20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本院認為尚有下列事項,須請聲請人說明,請在要求的期間內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琴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目│內容                                            │
├──┼────────────────────────┤
│ 1  │聲請人目前債務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0,197 元│
│    │,而就債務之發生原因均僅陳稱係借貸云云,請詳加說│
│    │明債務之發生原因為何?借貸之金額用於何處?如非奢│
│    │侈消費,請說明有何使用借貸金額之必要性?        │
├──┼────────────────────────┤
│ 2  │聲請人表示協商成立之後,苦撐 3期終無以為繼云云,│
│    │請提出協商成立之後,相關還款之證明或紀錄。      │
├──┼────────────────────────┤
│ 3  │聲請人就不可歸責事由表示:其每月收入扣除須還予銀│
│    │行協商金額後,只剩9,100 元,另當時其仍有房貸須支│
│    │付每月18,000元,實已無法維持生活,故生活不足額之│
│    │部分大多由親友資助云云,惟於債權人清冊中其並未載│
│    │明相關借貸情形,亦無相關借貸之文件可茲證明,請提│
│    │出借貸之時間、對象、金額等相關資訊。            │
├──┼────────────────────────┤
│ 4  │聲請人提出其配偶洪慧妙之收入切結書,表示其於神采│
│    │飛揚企業社工作,且每月收入為25,000元云云,請提出│
│    │於其配偶於前開企業社工作之在職證明(須載明工作開│
│    │始之日期、薪資及蓋有公司章)、其他薪資收入證明(│
│    │例如薪資轉帳紀錄、薪資單等)到院。              │
├──┼────────────────────────┤
│ 5  │請提出聲請人配偶洪慧妙近5年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
├──┼────────────────────────┤
│ 6  │聲請人陳稱每月必要支出為32,207元,而聲請人既聲請│
│    │更生,是否願意縮衣節食、撙節開銷,過更為儉樸之生│
│    │活?再者,聲請人目前債務總金額為1,320,197 元,是│
│    │否願意以每月清償15,000元之方式,進行更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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