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78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提出說明,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 97年8月20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本院認為尚有下列事項,須請聲請人說明,請在要求的期間內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黃琴茜 附表: ┌──┬────────────────────────┐ │項目│內容 │ ├──┼────────────────────────┤ │ 1 │聲請人目前債務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0,197 元│ │ │,而就債務之發生原因均僅陳稱係借貸云云,請詳加說│ │ │明債務之發生原因為何?借貸之金額用於何處?如非奢│ │ │侈消費,請說明有何使用借貸金額之必要性? │ ├──┼────────────────────────┤ │ 2 │聲請人表示協商成立之後,苦撐 3期終無以為繼云云,│ │ │請提出協商成立之後,相關還款之證明或紀錄。 │ ├──┼────────────────────────┤ │ 3 │聲請人就不可歸責事由表示:其每月收入扣除須還予銀│ │ │行協商金額後,只剩9,100 元,另當時其仍有房貸須支│ │ │付每月18,000元,實已無法維持生活,故生活不足額之│ │ │部分大多由親友資助云云,惟於債權人清冊中其並未載│ │ │明相關借貸情形,亦無相關借貸之文件可茲證明,請提│ │ │出借貸之時間、對象、金額等相關資訊。 │ ├──┼────────────────────────┤ │ 4 │聲請人提出其配偶洪慧妙之收入切結書,表示其於神采│ │ │飛揚企業社工作,且每月收入為25,000元云云,請提出│ │ │於其配偶於前開企業社工作之在職證明(須載明工作開│ │ │始之日期、薪資及蓋有公司章)、其他薪資收入證明(│ │ │例如薪資轉帳紀錄、薪資單等)到院。 │ ├──┼────────────────────────┤ │ 5 │請提出聲請人配偶洪慧妙近5年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 ├──┼────────────────────────┤ │ 6 │聲請人陳稱每月必要支出為32,207元,而聲請人既聲請│ │ │更生,是否願意縮衣節食、撙節開銷,過更為儉樸之生│ │ │活?再者,聲請人目前債務總金額為1,320,197 元,是│ │ │否願意以每月清償15,000元之方式,進行更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