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04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瑜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黃美雲 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一、聲請人任職於儒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95年1 月迄今每月領取薪資及獎金(包括年終獎金、業績獎金)、紅利等收入之證明。 二、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前、後之收入及必要支出異動情形暨其證明。 三、聲請人於毀諾前已清償期數併清償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及最後清償日期。 四、協商成立後,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