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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56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56號

聲請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提下列事項到院: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 (下同) 3,06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 34元計算,計算式:(8+1)×34×10=3,060。

二、依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名下仍有公告地價總計為2,218,913 元之不動產及投資金額達3,000,000 元之信晟意識開發有限公司,是否真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另請提出前開不動產之鑑定價格及信晟意識開發有限公司解散後其所分得之價額。

三、請提出聲請人配偶及其子女近二年的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上述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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