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王瑜玲
- 原告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86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香如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得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目前債務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4,767 元,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政部臺彎省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前置協商開始通知函、臺灣土地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郵政劃撥儲金特戶存款收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正義分行存款存摺、中國信託客戶交易明細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5年度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職證明書、啟宇科技有限公司薪資單、房屋租賃契約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費收據(通知單)、臺灣電力公司電費通知及收據、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收費通知單(收據)、臺灣大哥大電信費帳單、遠傳電信費帳單、美商大都會人壽保險單面頁、啟宇科技有限公司96年度員工(勞、建)保費扣款證明單、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收據、統一發票、戶籍謄本、臺北縣立三重高級中學繳費收據、龍華科技大學繳費收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北臺灣科學技術學院學雜費應繳費用明細、臺北富邦銀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等件為證;本件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瑜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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