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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8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陳麗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85號

聲請人
胡美慧
訴訟代理人
郭振茂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麗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玉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陳稱每月領有薪水新台幣27,000元及96年10月至
    今每月具體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請附印刷清楚之影本)。
二、說明於協商成立後還款情形如何?有無證明資料 (如存摺封
    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是否已毀諾?若是,何時
    開始未依約履行?並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
    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生
    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
三、與銀行協商當時,聲請人之收入及支出情況如何?如何預估
    家庭生活開銷?計劃如何支應?(請參照附表所列事項詳列
    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次應具體說明為
    何如聲請狀所述每月應繳協商金額37,833元有超過可處分所
    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之情
    形,卻仍答應此協商條件?並應附具理由詳述之。
四、聲請人應具體說明為何自96年10月起即未於「晟鈦股份有限
    公司」兼職?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協商成立後,收入及支出有無增減或其他異動之情事發生?
六、聲請人應具體說明支付房屋貸款之起迄時間及金額為何?並
    提出向板信銀行茲借房屋貸款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債權證
    明文件、「所有」房貸繳款清單影本及土地、建築物之最新
    登記謄本 (含他項權利部),並釋明尚有何人同住在該處?
    是否協議由聲請人及其配偶共同負擔?負擔比例為何?
七、聲請人本人、配偶李賜郎暨受扶養人李○楷於各金融機構之
    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
    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
    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八、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有實際扶養子女李○楷之事實之證明
    文件(例如以李○楷為受扶養人之報稅資料)、就該扶養義
    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聲請人外,依法律規定對李
    ○楷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例如聲請人之配偶)、與受扶養
    人之關係,暨李○楷及「其餘扶養義務人」最近2年(含95
    暨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年內之
    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九、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各項必要
    支出、為受扶養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之相關證明文
    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
    清楚之計算方式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十、提出聲請人之96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最近5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陳報卓越光纖股份有限公司、晟鈦股份有限公司技術作價投
    資金額分別為46,060元、33,570元之取得原因。
、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 (依公司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
    、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
    (即民國97年5月28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95年5 月30日起至97年5 月
    29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
    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地號、建號)」 。
 附表:
┌─┬──────────┬───────────────┐
│  │                    │因應之收入「來源」及「金額」 (│         
│  │協商成立時之必要支出│例: 薪資、存款、投資獲利... 等│                       │
│  │                    │,自行臚列)                   │   
├─┼──────────┼───────────────┤    
│項│1.每月攤還債權銀行:│1.                            │    
│  │                    │                              │
│  ├──────────┼───────────────┤    
│  │2.家庭生活費用 (如子│2.                            │    
│  │  女教育費、房租、水│                              │    
│  │  電費...等,自行臚 │                              │             
│  │  列):             │                              │    
│  ├──────────┼───────────────┤    
│  │3.                  │3.                            │    
│  ├──────────┼───────────────┤    
│目│4.                  │4.                            │
└─┴──────────┴───────────────┘
(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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