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85號聲 請 人 胡美慧 訴訟代理人 郭振茂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麗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書 記 官 陳玉心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陳稱每月領有薪水新台幣27,000元及96年10月至今每月具體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請附印刷清楚之影本)。二、說明於協商成立後還款情形如何?有無證明資料 (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是否已毀諾?若是,何時開始未依約履行?並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 三、與銀行協商當時,聲請人之收入及支出情況如何?如何預估家庭生活開銷?計劃如何支應?(請參照附表所列事項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次應具體說明為何如聲請狀所述每月應繳協商金額37,833元有超過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之情形,卻仍答應此協商條件?並應附具理由詳述之。 四、聲請人應具體說明為何自96年10月起即未於「晟鈦股份有限公司」兼職?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協商成立後,收入及支出有無增減或其他異動之情事發生? 六、聲請人應具體說明支付房屋貸款之起迄時間及金額為何?並提出向板信銀行茲借房屋貸款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債權證明文件、「所有」房貸繳款清單影本及土地、建築物之最新登記謄本 (含他項權利部),並釋明尚有何人同住在該處? 是否協議由聲請人及其配偶共同負擔?負擔比例為何? 七、聲請人本人、配偶李賜郎暨受扶養人李○楷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八、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有實際扶養子女李○楷之事實之證明 文件(例如以李○楷為受扶養人之報稅資料)、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聲請人外,依法律規定對李○楷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例如聲請人之配偶)、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李○楷及「其餘扶養義務人」最近2年(含95 暨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年內之 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九、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各項必要支出、為受扶養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清楚之計算方式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十、提出聲請人之96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5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陳報卓越光纖股份有限公司、晟鈦股份有限公司技術作價投資金額分別為46,060元、33,570元之取得原因。 、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 (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 (即民國97年5月28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95年5 月30日起至97年5 月29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 附表: ┌─┬──────────┬───────────────┐ │ │ │因應之收入「來源」及「金額」 (│ │ │協商成立時之必要支出│例: 薪資、存款、投資獲利... 等│ │ │ │ │,自行臚列) │ ├─┼──────────┼───────────────┤ │項│1.每月攤還債權銀行:│1. │ │ │ │ │ │ ├──────────┼───────────────┤ │ │2.家庭生活費用 (如子│2. │ │ │ 女教育費、房租、水│ │ │ │ 電費...等,自行臚 │ │ │ │ 列): │ │ │ ├──────────┼───────────────┤ │ │3. │3. │ │ ├──────────┼───────────────┤ │目│4. │4. │ └─┴──────────┴───────────────┘ (新臺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