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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58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程怡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458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陳慶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華海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預納郵費4,42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計算式:(12+1)*34*10=4,420】
二、聲請人應提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96年度
    之薪資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分別於96年10月、同年11月
    自音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東寧保全有限公司離職之原因。
三、聲請人應提出另外繳納分期款項予稻江商銀之證明文件(並
    請詳述繳款之始期與末期)。
四、與銀行成立協商時,聲請人之收入及支出情況如何?如何預
    估家庭生活開銷?計劃如何支應?並應具體說明為何每月應
    繳協商金額25,224元有超過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之情形,卻仍答應此協商條
    件?
五、提出聲請人最近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六、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有實際扶養父李聰和之事實之證明文
    件(例如以李聰和為受扶養人之報稅資料或實際支出扶養費
    之證明文件)、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
    聲請人外,依法律規定對李聰和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例如
    聲請人之兄弟姊妹)、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李聰和及其餘
    扶養義務人最近2 年之國稅局財產、所得資料清單。
七、具體說明並列載聲請人基本生活各項必要支出之項目、金額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
    ,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八、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綜用信用報告(
    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九、提出聲請人目前工作所得之薪資證明文件(如薪資單、存摺
    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十、陳報聲請人近2 年內參與之合會、迄今為死會或活會(即有
    債權或債務、合會債權人姓名及地址、每月會款證明文件)
、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
    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 日
    (即97年6 月5 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95年6 月7 日起至97年6 月
    6 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
    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地號、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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