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慶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書 記 官 華海珍 附件: 一、預納郵費4,42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計算式:(12+1)*34*10=4,420】 二、聲請人應提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96年度之薪資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分別於96年10月、同年11月自音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東寧保全有限公司離職之原因。三、聲請人應提出另外繳納分期款項予稻江商銀之證明文件(並請詳述繳款之始期與末期)。 四、與銀行成立協商時,聲請人之收入及支出情況如何?如何預估家庭生活開銷?計劃如何支應?並應具體說明為何每月應繳協商金額25,224元有超過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之情形,卻仍答應此協商條件? 五、提出聲請人最近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六、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有實際扶養父李聰和之事實之證明文件(例如以李聰和為受扶養人之報稅資料或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文件)、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聲請人外,依法律規定對李聰和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例如聲請人之兄弟姊妹)、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李聰和及其餘扶養義務人最近2 年之國稅局財產、所得資料清單。 七、具體說明並列載聲請人基本生活各項必要支出之項目、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八、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綜用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九、提出聲請人目前工作所得之薪資證明文件(如薪資單、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十、陳報聲請人近2 年內參與之合會、迄今為死會或活會(即有債權或債務、合會債權人姓名及地址、每月會款證明文件)。 、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 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 日(即97年6 月5 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95年6 月7 日起至97年6 月6 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