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書 記 官 華海珍 附件: 一、預納郵費4,42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計算式:(12+1)*34*10=4,420】 二、提出聲請人自95年1 月至今「所有收入」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提出上開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係受領現金,則請公司負責人出具證明。) 三、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各項必要支出、為受扶養人楊有長、楊凱翔每月支出扶養費用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四、說明楊有長、楊凱翔2 人須受扶養之原因,並提出實際受扶養之證明文件(例如以上開2 人為受扶養人之報稅資料)、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聲請人外,依法律規定對上開2 人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例如聲請人之兄弟姊妹、配偶等)、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楊有長、楊凱翔、配偶陳桂蓿及「其餘扶養義務人」最近2 年之國稅局財產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五、說明聲請人之配偶陳桂蓿目前有無工作?如有,任職之公司名稱(含法定代理人)、所任職務種類及薪資數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七、聲請人於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自行填載有自立勝工業社獲取30,300元之薪資,於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亦填載有分別自立勝工業社獲取60,600元、萬杰鋼業有限公司獲取303,000元之薪資,業據本院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 稅局三重稽徵所查詢明確。請具體說明為何於聲請狀記載實際並未領取上開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九、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95年6月24日起至97年6月23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