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91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王秋芬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 條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戶籍設在臺北縣永和市○○街63巷5 號,有其提出之戶籍謄本1 件附卷可稽,惟戶籍地址乃屬依戶籍法規定所為登記之事項,以利主管機關為行政管理,並非認定住所之唯一標準。而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自民國(下同)96年5 月至97年7 月住公司宿舍,計14個月、自95年7 月至96年4 月於新竹租屋,計10個月,並自陳其因公司在桃園,目前租房子在桃園火車站附近(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路99號17樓之14),之前是住在位於桃園的公司宿舍,未來工作應該會固定在桃園,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及租賃契約影本在卷可參,顯見聲請人之實際居住地為桃園縣桃園市○○路99號17樓之14,其係以久住之意思居住在桃園,而無久居戶籍地之意。且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於該年度除任職於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所在地位於桃園縣桃園市龜山工業區○○路38號)外,尚分別於新竹縣湖口鄉○○村○○路26號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縣寶山鄉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區○路60號3 樓美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營利事業單位獲有薪資所得,益徵聲請人並非以臺北縣永和市為其居住、工作之生活重心,顯難認聲請人就戶籍地有長住之意思及久居之事實,揆諸首開說明,應認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確係設定住所於其桃園縣之住處,而非位於臺北縣之戶籍址。是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 條第1 項規定,本件聲請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至於保全處分之聲請,係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對債務人財產或對債權人行使債權為一定之限制,故不宜將保全處分與更生之聲請割裂處理,爰一併移轉管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