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李蕭玉琴 代 理 人 林智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靜怡 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㈠聲請人經營龍賢商行於95年度及96年度之每月營業額及實際營業月數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現金帳冊或代收簿等)、攤位每月租金證明 (如租賃契約書) 、每月支出水電費用及批貨成本之證明文件。 ㈡聲請人陳報狀所稱聲請人與配偶共同經營龍賢商行,則聲請人似為商號業主,而非受僱人,何以有所謂聲請狀中聲證六所載向公司預支薪水之情事,請釋明之,併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如借據、薪資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㈣聲請人及配偶李○○最近三個月內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及配偶97年1 月至今收入來源之證明。 ㈤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中伙食費每月13,000元及子女學雜費、每月實際支出扶養子女費用10,000元之證明文件。 ㈥聲請人名下土地 (座落台北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及房屋 (門牌號碼為台北縣○○市○○路○段000號12樓)之目前市價為何併其證明 (如鑑價報告或法院拍賣公告) 、目前所欠房貸數額及每月還款金額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