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費2,72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計算式:(7+1)*34*10=2,720】 二、提出聲請人自95年1 月至今「所有收入」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提出上開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係受領現金,則請公司負責人出具證明。) 三、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膳食支出3,900元」、「交通支出1,000元」、「房屋租金 2,000元」及「生活用品5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並提出「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釋明尚有何人同住在該處及房租負擔比例為何?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陳報聲請人究係自何時起每月領取政府補助金7,000元?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次應釋明聲請人每月除前揭補助金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目前有無工作?如有,任職之公 司名稱(含法定代理人)、所任職務種類及薪資數額各為何?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自96年11月起至97年4月所支付花旗銀行信用卡繳款 金額皆超過新台幣7,000元,業據該行檢附如附件所示之消 費明細帳單向本院陳報明確。請具體說明聲請人是否有向親友借貸之情形?渠等是否亦為聲請人之債權人?若是,則應提出「全部」債權人之全名、地址及其明確債權金額、債務種類、債務發生原因、有無擔保、借貸時間、有無約定利息、是否已清償完畢及係以一筆或多筆金額交付?等事項,並檢附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相關提領紀錄,及自借貸契約成立迄今之「所有」還款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若否,則釋明係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上開信用卡費及必要生活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七、提出聲請人之父林朝枝、母林蔡紅談及聲請人「所有」兄弟姊妹之「最新」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八、釋明林佳恩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並詳述擔任佳恩國際興業有限公司「董事」及佳恩行「負責人」之經過,出資額及投資獲利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95年7月3日起至97年7月2日 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書 記 官 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