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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16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16號

聲請人
高振皮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黃忠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高振皮鞋業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振皮鞋業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李勇三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星期四)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九法庭召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告破產,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高振皮鞋業有限公司因經營不善負債累累,已無法清償債務,並積欠國稅局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恐將來大部分債權人無法取得公平受償,顯已不能清償債務,若不告破產將無法解決,為此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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