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3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30號
- 聲請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大騰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統一編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大騰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沈維揚會計師(通訊地址:臺北市○○路20號7 樓)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四)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召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債權人得聲請宣告其破產,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136 萬零158 元之借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自民國96年10月1 日起未依約繳款,顯已無力清償債務,而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皆已設定高額抵押權,其負債顯已超過資產,為此提出授信契約書、本院94年度促字第50888 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及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明細等文件,依法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查依相對人陳報之資產及負債資料所示(參見卷176 頁至177 頁),相對人目前之資產價值僅7,645 萬9,384 元;負債則高達28億9,2338,608元,其負債總額超過資產甚鉅,相對人資產已不足清償其所負債務,可堪認定。
四、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法明定申報債權期間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日期。
五、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