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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30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許月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30號

聲請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大騰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大騰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沈維揚會計師(通訊地址:臺北市○○路20號7 樓)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四)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召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債權人得聲請宣告其破產,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136 萬零158 元之借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自民國96年10月1 日起未依約繳款,顯已無力清償債務,而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皆已設定高額抵押權,其負債顯已超過資產,為此提出授信契約書、本院94年度促字第50888 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及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明細等文件,依法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查依相對人陳報之資產及負債資料所示(參見卷176 頁至177 頁),相對人目前之資產價值僅7,645 萬9,384 元;負債則高達28億9,2338,608元,其負債總額超過資產甚鉅,相對人資產已不足清償其所負債務,可堪認定。

四、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法明定申報債權期間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日期。

五、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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