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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35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35號

聲請人
美達針織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羅正展律師
統一編號
號3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美達針織廠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美達針織廠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李鳳翱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止。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星期一)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召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目前所負債務,除積欠臺灣電力公司電費外,尚積欠債權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罰款債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違章罰鍰、台北縣稅捐稽徵處汽車使用牌照稅、交通部公路總局汽車燃料使用費、交通部公路總局違章罰鍰,合計新臺幣(下同)2,479萬5,599元,惟目前所有之財產除預估總值為637萬9,126元(含現金102萬1,117元;銀行存款178萬9,313元;箱型車折舊後殘值約39萬8,334元;坐落桃園縣龜山鄉○○段290號土地(應有部分801/100000)及其上3439建號門號碼桃園縣龜山鄉○○○路38之10號7樓之3號建物,價值約317萬362元。),聲請人確已無清償能力而不能清償債務,因提出台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分類帳、存摺影本、汽車行照、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基隆關稅局處分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違章罰鍰繳款書、台北縣稅捐稽徵處汽車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交通部公路總局汽車燃料使用費繳款書、交通部公路總局違章罰鍰決書等為證據,聲請裁定宣告美達針織廠有限公司破產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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