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4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48號
- 聲請人
- 飛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林宏信律師
- 統一編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飛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飛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林宏信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星期三)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一法庭召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告破產,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飛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6年5 月10日解散,由乙○○任清算人,清算程序尚在進行中,經清算時發現飛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除有土地、固定資產核計共新臺幣(下同)341,130,899 元外,其餘並無任何財產,截至97年5 月24日止,尚欠國稅局新莊稽徵所之稅款3,445,090 元;至97年6 月16日止,積欠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新莊分處稅款138,787 元;另至97年6 月25日止,則積欠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信義分處稅款5,399,633 元未繳納,及欠債權人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67,192,377 元、丙○○56,725,364元、甲○○56,725,364元未清償,負債顯已大於資產,且不能清償債務,因而提出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名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資產負債表、債權讓與書、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等影本為證據,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