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5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58號
- 聲請人
- 長億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黃忠律師
- 統一編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長億五金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長億五金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黃忠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六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召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目前所負債務,除積欠乙○○、甲○○各2 個月薪資債務及相當於3 個月薪資之資遺費,各新臺幣(下同)16萬5,000 元外;另積欠己○○租金等債務16 萬5,000元;積欠戊○○、丁○○借款債務各70萬元及80萬元,合計199 萬5,000 元,惟目前所有之財產僅現金72萬元,聲請人確已無清償能力而不能清償債務,因提出交易明細資料一份、借據二紙等為證據;並將現金資產提出暫保存於法院,聲請裁定宣告長億五金有限公司破產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訊問債權人乙○○、己○○、戊○○、丁○○及依職權調取聲請人財產歸屬資料、欠稅資料、公司登記資料結果,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