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8號
- 聲請人
- 清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統一編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清辰工程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清辰工程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連耀霖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五日(星期二)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九法庭召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告破產,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清辰工程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4年10月18日解散,由甲○○任清算人,清算程序尚在進行中,經清算時發現清辰工程有限公司除有現金新臺幣(下同)186,581 元及債權3,892 元外,其餘並無任何財產,截至96年7 月6 日止,尚欠國稅局之稅款971,013 元未繳納,及欠債權人甲○○70,000元未清償,負債顯已大於資產,且不能清償債務,故檢陳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名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資產負債表、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借據、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等影本為證據,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