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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8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8號

聲請人
清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清辰工程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清辰工程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連耀霖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五日(星期二)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九法庭召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告破產,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清辰工程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4年10月18日解散,由甲○○任清算人,清算程序尚在進行中,經清算時發現清辰工程有限公司除有現金新臺幣(下同)186,581 元及債權3,892 元外,其餘並無任何財產,截至96年7 月6 日止,尚欠國稅局之稅款971,013 元未繳納,及欠債權人甲○○70,000元未清償,負債顯已大於資產,且不能清償債務,故檢陳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名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資產負債表、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借據、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等影本為證據,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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