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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破更字第3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連士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更字第3號

聲請人
威達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理人
黃 忠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宣告威達金屬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黃忠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止。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星期一)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召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而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經營不善,負債虧損累累,已無法清償債務,復因不諳稅法,尚滯欠國稅局營業稅、營所稅及罰鍰亦無力繳納,爰依破產法第58條規定,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等件聲請宣告破產,俾使所有債權人均能公平受償等語。

三、經查:

⑴聲請人現有財產計有現金新台幣(下同)260 萬元(註:現由聲請人代理人黃忠律師保管中)及車號QH -635 號大貨車1 部價值約10萬5,000 元,有聲請人提出之存摺、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及報價單等件附卷可稽。

⑵聲請人積欠之債務,則分別有債權人丙○○、乙○○、甲○○、丁○○之薪資及資遣費債權26萬元、12萬6,000 元、21萬元、11萬元,與債權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下稱三重稽徵所)營業稅(含滯納金及利息)1 億1,478 萬7,011 元、罰鍰7,269 萬9,586 元,亦有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工)資總表,及三重稽徵所提出之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在卷足憑。

⑶聲請人現有財產既僅為270 萬5,000 元,而債務高達1 億8,819 萬2,597 元,顯已不能清償債務。

⑷按「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稅捐稽徵法第6 條第1 、2 項亦定有明文。是債權人三重稽徵所之債權並不當然優先於其餘債權人之債權受償,故本件自有宣告聲請人破產,以將其所有財產分配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之必要。

⑸又聲請人現有財產約有270 萬5,000 元,除足供支付相關破產程序費用之支出外,尚有餘款可分配予全體債權人,故本件亦有宣告破產之實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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