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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136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1363號

聲請人
崇德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為票據法第123 條所明定。經查,本件聲請之相對人甲○○非發票人,此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袁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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