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2162號聲 請 人 聯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涂文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