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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16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周建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2162號

聲請人
聯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涂文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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