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6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6221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票號0000000之本票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450,000 元,到期日民國94年11月25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由債權人所提票號0000000 本票影本以觀,發票人雖為乙○○,惟聲請人非受款人泰億工程行,票面上之受款人亦未背書,聲請人非合法執票人,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邱瑞祥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