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628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6284號
- 聲請人
- 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柏拉圖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其中之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7年1 月9 日共同簽發以台北縣林口鄉為付款地之本票一件,內載金額1,500,000 元,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就本票金額及自民國97年6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利息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部份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