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簡上字第100號上 訴 人 欣昱成設計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游蕙菁律師 丙○○ 被 上訴人 上通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 月1 日本院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1199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98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拾貳萬伍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該部分利息,並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命上訴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五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欣昱成設計印化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5 月間與被上訴人上通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締結代工印刷契約(下稱系爭契約),被上訴人業已將上訴人委託承製之印刷品交付上訴人,並簽發統一發票交由上訴人收執,惟上訴人積欠95年5 月份至95年8 月份之貨款尚未支付,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51,536 元,被上訴人屢次向上訴人催討,上訴人均置之不理,上訴人於被上訴人多次請款後,才告知有不良品,但上訴人卻從未退貨予被上訴人,且開立之發票上訴人早已申報,卻無意付款,而上訴人公司之看色人員認可印刷品之後,上訴人公司卻又認為是不良品,其瑕疵應是出在後段加工或是其內部控管之問題。被上訴人於最後一次即95年10月份要求上訴人支付其認為應付之金額連同版材及現有庫存紙均載走,惟上訴人仍未支付貨款。為此依兩造間之代工印刷契約,請求上訴人給付貨款。並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51,53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5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上訴人則以: ㈠上訴人確於95年5 月至95年8 月委託被上訴人承攬代工印刷,雙方約定原料由上訴人提供,被上訴人負責印刷,兩造間成立承攬契約。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之貨款若印刷品全無瑕疵,其款項未含營業稅金額為142,920 元,蓋依被上訴人95年7 月份請款單,被上訴人就工單號碼T00000000 號,品名料號12BB1-ENX73LIDR-00R 之印刷品,請款2 次,應扣除1 次,即1,400 元,扣除後未含營業稅金額為142,920 元,含營業稅金額為150,066 元。 ㈡又因被上訴人交付之印刷品有如附表所示不適於彩色印刷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就此部份,依民法第493 條規定,被上訴人自屬未完成工作,視同未交貨。故被上訴人未交付之印刷品及已交付有瑕疵之印刷品金額合計為1,1170元,上訴人自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拒絕該部份貨款之給付。 ㈢再上訴人交付被上訴人印刷用之紙張,其中未印刷部分之價值共25,548元,被上訴人前已同意扣除,且被上訴人拒不返還,係屬民法第179 條所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上訴人受損害,應返還其利益。惟因被上訴人自承上開紙張業已滅失,依約及依民法第181 條後段規定即應償還其價額25,548元,上訴人依法主張抵銷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請求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51,536 元及自95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依職權宣告得假執行。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併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為答辯之聲明:駁回上訴。 四、兩造於審理程序中爭執及不爭執事項: ㈠不爭執事項: ⒈上訴人於95年5 月至95年8 月間與被上訴人成立代工印刷契約,雙方約定由上訴人提供印刷紙張,另由訴外人昇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昇公司)製作印刷版模,再交由被上訴人依該印刷版模完成印刷。 ⒉上訴人所提供之印刷紙張,尚有未印刷之部分存放在被上訴人處,惟均遭被上訴人丟棄而滅失(見本院卷第226頁)。 ㈡爭執事項: ⒈被上訴人就95年7 月份請款單工單號碼T00000000 號,品名料號12BB1-ENX73LIDR-00R 之印刷品,價金1,400 元,有無重複請款之情形?本件印刷品如無瑕疵,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之貨款金額若干? ⒉本件印刷品是否因被上訴人印刷不良而有如附表所示之瑕疵?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未交付之印刷品及已交付有瑕疵之印刷品金額合計為1,1170元,上訴人主張就此金額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拒絕該部份貨款之給付,有無理由? ⒊上訴人所提供由被上訴人保管之未印刷紙張價值若干?上訴人主張抵銷有無理由? ⒋被上訴人依兩造間系爭契約請求上訴人給付151,536 元,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依系爭契約請求上訴人給付貨款151,536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上訴人固不爭執兩造間成立系爭契約及被上訴人已交付印刷品之事實,惟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究之爭點,如上列兩造爭執事項所示。茲分別說明如次。㈡被上訴人就95年7 月份請款單工單號碼T00000000 號,品名料號12BB1-ENX73LIDR-00R 之印刷品,價金1,400 元,有無重複請款之情形?本件印刷品如無瑕疵,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之貨款金額若干? ⒈被上訴人主張依系爭契約請求上訴人給付貨款151,536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提出95年5 月至8 月請款明細表及統一發票等件影本為證(見原審卷第23至29頁);上訴人固不爭執上開請款明細表及統一發票之真正,惟抗辯被上訴人就95年7 月份請款單工單號碼T00000000 號,品名料號12BB1-ENX73LIDR-00R 之印刷品,價金1,400 元,有重複請款之情形云云,而被上訴人則否認此情。查參以被上訴人提出之95年7 月份請款明細表(見原審卷第25頁)所列工單號碼T00000000 號,品名料號12BB1-ENX7 3LIDR-00R之印刷品,請款金額1,400 元雖有2 筆,且送貨日期均為95年7 月11日,然此2 筆送貨單號分別為00000000號、00000000號,顯有不同,而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此2 筆送貨單號相異之貨品,確有相同貨品重複請款之情事,則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有上開重複請款之情形,本件貨款總額應扣除1,400 元,扣除後未含營業稅金額為142,920 元【計算式:含稅貨款總額151,536 ÷1. 05=144,320未稅貨款總額,144, 320-1, 400=142,920 ),含營業稅金額為150,066 元云云,尚無可採。 ⒉從而,本件印刷品如無瑕疵,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應給付之含稅貨款總金額為151,536 元,經核既與被上訴人提出之95年5 月至8 月請款明細表及統一發票所載金額相符,自屬有據。 ㈢本件印刷品是否因被上訴人印刷不良而有如附表所示之瑕疵?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未交付之印刷品及已交付有瑕疵之印刷品金額合計為1,1170元,上訴人主張就此金額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拒絕該部份貨款之給付,有無理由? ⒈上訴人抗辯本件印刷品有如附表所示之瑕疵,並舉證人即昇昇公司業務經理丁○○之證詞及提出工務流程單、電子郵件列印資料、樣品認證書、請款明細表與印刷品照片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67 至270 頁、第41至132 頁),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 ⒉參以證人丁○○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證稱:「(是否有處理兩造間關於印刷瑕疵的問題?)有,... 印刷品印出來下方的字全部模糊不清,產生責任歸屬,上通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的老板劉光亮認為是昇昇製板的問題,於是我將他上機的印刷板取回送去打樣廠打樣,出來沒有問題,於是我請劉光亮到欣昱成設計印刷有限公司討論,我認為是上通印刷的問題。」等語(見本院卷第270 頁),足見當時因上訴人反應本件印刷品有瑕疵,致昇昇公司與被上訴人間互指瑕疵為對方之責任,而發生責任歸屬之問題,是昇昇公司就本件印刷品瑕疵之責任,顯有利害關係,則證人即昇昇公司業務經理丁○○證稱本件印刷品之瑕疵為被上訴人印刷之問題,即難認為公允,自不足採。又上訴人雖聲請將本件印刷品送交鑑定,以證明被上訴人印刷有瑕疵,惟經本院函囑財團法人印刷工業技術研究中心鑑定後,因上訴人始終不願墊繳鑑定費而無法進行鑑定,此有本院98年5 月15日板院府民季字第97年度簡上字第100 號函及財團法人印刷工業技術研究中心98年8 月21日(98)印研發字第329 號函可稽(見本院卷第299 、300 、338 頁)。此外,上訴人並未就本件印刷品確有因被上訴人印刷不良而有如附表所示之瑕疵及被上訴人有未交付印刷品卻請款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則其以上情置辯,即難遽信。 ⒊從而,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未交付之印刷品及已交付有瑕疵之印刷品金額合計為1,1170元,上訴人主張就此金額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拒絕該部份貨款之給付云云,為無理由,不足採取。 ㈣上訴人所提供由被上訴人保管之未印刷紙張價值若干?上訴人主張抵銷有無理由? ⒈上訴人主張其交付被上訴人印刷用之紙張,其中未印刷部分之價值共25,548元,被上訴人前已同意扣除,且被上訴人拒不返還,係屬民法第179 條所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上訴人受損害,應返還其利益,惟因被上訴人自承上開紙張業已滅失,依民法第181 條後段規定即應償還其價額25,548元,上訴人依法主張抵銷等語,並提出兩造間就上開未印刷紙張返還事宜之聯絡往來傳真、方圓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對帳單及庫存紙紀錄表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77 至285 頁、原審卷第141頁)。 ⒉查上訴人所提供之印刷紙張,尚有未印刷之部分存放在被上訴人處,惟均遭被上訴人丟棄而滅失之事實,為被上訴人所自認(見本院卷第226 頁);且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所提出兩造間就上開未印刷紙張返還事宜之聯絡往來傳真、方圓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對帳單及庫存紙紀錄表等件影本,亦未爭執。從而,上訴人主張依約及依民法第179 條、第181 條後段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償還上開印刷紙張之價額25,548元,並主張與本件貨款抵銷,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㈤被上訴人依兩造間系爭契約請求上訴人給付151,536 元,有無理由? 承前所述,本件上訴人主張依約及依民法第179 條、第181 條後段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償還上開印刷紙張之價額25,548元,並主張與本件貨款151,536 元抵銷,既屬有據,則被上訴人依兩造間系爭契約請求上訴人給付125,988 元(計算式:151,536-25,548=125,988),為有理由;逾此部份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依據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貨款125,988 元部分,為有理由,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125,988 元部分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依約及依不當得利之規定,應償還25,548元,並行使抵銷權,為有理由,是被上訴人依據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25,5 48 元部分本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乃原審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判命其向被上訴人給付25,54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容有未洽,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就此部分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七、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與本案判斷結果無影響,均毋庸再予一一審酌,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 450 條、第463 條、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玲 法 官 吳振富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連思斐 附表: ⒈工單編號T00000000 (料號12BB1-J945PGRH-10R)之印刷彩盒125 個,彩盒藍色底有白色圓點,黃色葵花圖樣下有綠色刷痕之瑕疵。 ⒉工單編號T00000000 (料號12BB1-J945PGRH-10R)之印刷彩盒170 個,彩盒藍色底有白色圓點,黃色葵花圖樣下有綠色刷痕之瑕疵。 ⒊工單編號T00000000 (料號12BB1-ENX73T2P-00R)之印刷彩盒654 個,黑底彩盒上有白色刮痕和髒點佈滿彩盒角落之瑕疵。⒋工單編號T00000000 甲(料號12BB1-ENX73T2P-00R)之印刷彩盒500 個,有字體印刷模糊之瑕疵。 ⒌工單編號T00000000 (料號12BB1-ENX73LIDR-10R )之印刷面紙1000張,有紫色彩盒底色嚴重色差之瑕疵。 ⒍工單編號T00000000 (料號12BB1-ENX73G1D-00R)之500 張面紙及100 個彩盒,有印刷顏色與打樣顏色不符之瑕疵。 ⒎工單編號T00000000 甲(料號12BB1-ENX73G1D-00R)之印刷彩盒1000個,有彩盒料號印錯,印成12BB1-NX73G1D-00R 料號(二者文字說明不同,料號12BB1-ENX73G1D-00R:出廠日期2006年7 月;支援容量SUPPORTING 256MB;特殊功能Win VISTA 適用,SLI READY ;料號12BB1-NX73G1D-00R :出廠日期2006年1 月;支援容量SUPPORTING 512MB;特殊功能PCI EXPRESS READY )之瑕疵。 ⒏工單編號T00000000 (料號12BB1-EAC190-10 )之印刷彩盒350 個,綠色彩盒上有整版長條斜線且多處有淺綠污點或白點之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