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3 分鐘讀完 全文 4,5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7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朱耀平陳映如邱育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簡上字第271號

上訴人
洛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 月23日本院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24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98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

㈠、被上訴人執有上訴人簽發,如附表所之支票1 紙,詎上開票據經被上訴人於97年5 月12日提示竟未獲兌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195,000 元,及自民國97年5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被上訴人取得上開票據之原因,係因訴外人丙○○於96年11月間欲向訴外人南都汽車公司(下稱南都公司)購車,由任職南都公司業務代表之被上訴人負責接洽,丙○○並交付系爭票據予南都公司,以擔保車款尾款之清償。惟嗣後丙○○向被上訴人表示因系爭票據票期過長,乃央求被上訴人向南都公司取回系爭票據,被上訴人遂於97年1 月23日代丙○○墊付車價尾款約96萬餘元後,從南都公司處取得系爭票據。然丙○○迄今尚未清償被上訴人代墊之車款約96萬餘元,被上訴人依法自得行使系爭票據權利。

㈢、聲明: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二、上訴人則以:

㈠、緣訴外人丙○○於96年11月間,欲向被上訴人所任職之南都公司購車,應支付之尾款部分約100 萬元,丙○○乃將系爭支票交付予被上訴人,並請被上訴人交給南都公司作為車款之擔保。惟嗣後丙○○因故欲取回系爭票據,雖要求被上訴人向南都公司取回系爭票據,詎被上訴人向南都公司取得系爭票據後,竟拒不返還予丙○○,進而提示系爭票據。被上訴人取得系爭票據係出於惡意及不法,顯非系爭票據之權利人,應不得主張票據上之權利等語,資為抗辯。

㈡、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訴外人丙○○於96年11月間,向被上訴人任職之南都公司購車,乃將系爭支票交付予南都公司作為車價尾款之擔保。

㈡、被上訴人於97年5月12日提示系爭支票未獲兌現。

四、法院之判斷:本件兩造所爭執者,厥在於被上訴人是否為系爭票據之權利人,得否向發票人即上訴人主張系爭票據之權利?茲分述如下:

㈠、被上訴人主張系爭票據之取得,係因其於97年1 月23日代訴外人丙○○償還購車尾款96萬餘元後,由南都公司將原作為車款擔保之系爭票據交付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因此受讓取得系爭票據之權利,惟經上訴人以前開情詞置辯。

㈡、經查,證人即南都公司會計乙○○於98年1 月20日到庭具結證稱略以:「(問:是否見過系爭票據?)看過。我們南都公司曾經持有這張票,是被上訴人於96年11月11日交給南都公司,當天我即將之存入銀行,作為客戶定車車款,票後面南都公司的章是我蓋的。我存入之後因為票期未到,後來被上訴人又在1 月23日存入車款大概100 餘萬元後,我就把票提領出來,交給被上訴人,我交給被上訴人的時候沒有在票後面背書,因為貨款已經清了。票是我交給被上訴人的沒錯。」等語,此有當日準備程序筆錄1 份在卷可稽,據此,足信被上訴人所稱系爭票據係由南都公司交付予被上訴人之事實為真實。被上訴人雖又主張南都公司係因系爭車款已清償,遂將上開作為擔保用之系爭票據交付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因此取得系爭票據之權利云云。惟查,被上訴人任職南都公司之業務代表,負責接洽丙○○與南都公司之買賣契約,則被上訴人本應擔負代理南都公司與丙○○進行買賣契約之相關事宜。而依上開證人乙○○之證詞可知,證人吳美足當時因客戶已繳清車款,遂將原作為車款擔保之系爭票據交付予公司業務代表即被上訴人,由被上訴人負責將之返還予客戶,則南都公司將系爭票據交付被上訴人時,顯是欲將作擔保用之票據委由被上訴人返還予買受人即丙○○,並無將系爭票據權利讓與被上訴人之意思;且證人吳美足亦證稱交付系爭票據予被上訴人時,並未在系爭票據背面背書,更足徵南都公司當時交付系爭票據予被上訴人時,並無讓與系爭票據權利予被上訴人之意思,被上訴人僅係基於職務之機會,而擔負代理公司將系爭票據返還予丙○○之義務而已,此一事實已甚明確。

㈢、被上訴人雖又辯稱:丙○○當時要求伊代為支付南都公司系爭買車尾款約96萬餘元,經被上訴人代丙○○向南都公司清償96萬餘元後,南都公司方將系爭票據交付予被上訴人,惟丙○○迄今尚未清償被上訴人代墊款,被上訴人自得行使系爭票據權利云云。然查,證人即系爭買賣契約之買受人丙○○於98年1 月6 日到庭具結證稱略以:「(問:系爭票據是否由你交付予被上訴人?)本來我要向南都買汽車,被上訴人是南都的業務員。我之前付了20萬元,但後來車款付不出來,想取消買車,但被上訴人要我們開這張票來擔保車款。所以我就拿了宇博公司的票,在後面背書給南都公司後交給被上訴人。我請我哥哥於97年1 月中旬交系爭票據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並請我們去辦車貸。後來我們辦車貸,銀行人員告知該車已經結清款項、領牌,才知道車子已經掛在我的名下。但我因為貸不足款項,我去找南都表示我不要買該車了,請南都將票歸還,南都稱票早已交給被上訴人,買車契約都簽好及車款都已付清了。我才知道票在被上訴人手上。車子到現在我都沒看到過,也不在我保管中,現在車也不在我名下。」等語,此有當日準備程序筆錄1 件在卷可憑。核諸證人丙○○上開證詞,得知證人丙○○當時因無法貸足車款,遂請被上訴人向南都公司取回系爭票據,然丙○○當時並未要求被上訴人代為清償系爭車款96萬餘元,亦無同意將系爭票據之權利讓與予被上訴人,或作為代墊車款之擔保。再者,被上訴人於本院98年2 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時,亦陳稱:「這張票是郭小姐交付給我,做為購車款之用。那時候付給南都公司,我只是公司的業務代表代理收受而已,這車款後來是我墊付的,我主張有票據的權利。當時公司並不知道我代客戶墊付車款,公司認為車款已經付清了,所以把票直接抽出來。我認為公司抽票後並沒有把票讓與給我,只是我認為票款是我墊付的我對這票有權利。郭小姐當初並沒有要我墊付車款,但有說支票會兌現,他是要我先把票抽出來,那時候是他還要買車,因為票期太長,他說他要抽票另外再行付款清償,但他後來款項交不出來,所以我自己幫他墊款,我與郭小姐原先是很熟的好朋友。」等語,足見被上訴人嗣後亦自認證人丙○○並無要求伊代墊車款;且退萬步言,縱認為被上訴人曾代證人丙○○清償系爭買車尾款,惟南都公司將系爭票據交付予被上訴人時,並無將系爭票據權利讓與被上訴人之意思,此一事實已詳如上述,則被上訴人亦無從因有代丙○○清償車款之行為,而當然取得系爭票據之權利。是被上訴人主張因代丙○○清償車款之行為,而取得系爭票據之權利云云,亦無可採。

㈣、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並未從南都公司處受讓取得系爭票據之權利,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非系爭票據之權利人,即屬可採。

五、依上,被上訴人既未能證明其係系爭票據之權利人。從而,被上訴人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即發票人給付如附表所示支票所載之票款1,190,000 元,及自97年5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即屬無據,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1,190,000 元,及自97年5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恰。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六、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均與本案判斷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審酌,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 、第450 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日  │金    額│票    號│付款人│提示日  │
 ├──┼────┼────┼────┼───┼────┤
 │ 1  │97.02.20│0000000 │BW815157│遠東國│97.05.12│
 │    │        │元      │  7     │際商業│        │
 │    │        │        │        │銀行桃│        │
 │    │        │        │        │園大興│        │
 │    │        │        │        │分行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