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30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環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慶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2640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茲因是項債務,尚有糾葛,聲請人不能遽爾償還,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2640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