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徐福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96年度執土字第30947 號案件,實乃相對人甲○○夥其夫婿游信興夫婦圖詐取聲請人房屋財產,聲請人業於96年7 月9 日向轄區派出所報案,並提起詐欺罪之告訴,現由鈞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3060 號偵辦中。而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出刑事告訴在案,若上開強制執行程序繼續進行,勢必造成聲請人財產上不必要之損失,懇請鈞院賜予准許聲請人提供擔保金,並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又所謂「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在票據法方面是指依該法第123 條許可本票為強制執行之裁定,故所指「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應是指對該准許本票為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且該抗告案件仍在審理中而言。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6年度執字第30947 號強制執行案卷後,查知該案之執行名義為本院95年度票字第14962 號裁定,依該裁定之確定證明書記載,可知本件聲請人雖曾對該裁定提出抗告,但業經本院民事庭以95年度抗字第230 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及再抗告,全案並已確定,該抗告案件既已告確定,即不符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所稱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之要件。再者,經本院查詢兩造間有無其他聲請回復原狀,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事件後,亦查無此等案件繫屬中,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故本件自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之要件不符,故聲請人聲請供擔保停止執行,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福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