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6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68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珈弘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淞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淞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接奉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迄今,相對人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向本院聲請以97年度裁全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民國97年6 月13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給付代工款,由本院97年訴字第1235號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揆諸首開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