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2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程怡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7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長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鑫達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55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裁全字第655 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存所辦理擔保提存,業據調取本院93年度存字第873 號擔保提存卷查閱無誤,是命供擔保之法院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僅為受理擔保提存之法院,至為明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發還擔保金,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