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796號聲 請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戊○○即玉廚小吃店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3日 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丁○○」之記載,應更正為「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