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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04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20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秀鳳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群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以97年度執全字第2352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之規定,請求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民國97年9 月18日對聲請人起訴請求給付服務費,並經本院板橋簡易庭以97年度板簡調字第1050號事件受理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基此,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云云,尚屬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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