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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07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朱耀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0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顧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璟森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5581號民事裁定,並以97年度執全字第2949號執行在案。茲因是項債務,尚有糾葛,聲請人不能遽爾償還,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5581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卷宗查明無訛,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耀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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