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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188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李世貴陳翠琪黃信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188號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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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
兼法定代理 甲○○
聲請人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本院97年度板再簡字第5 號)為理由,聲請准於本院97年度板再簡字第5 號再審之訴裁判確定前,裁定停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狀誤載為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33710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惟查:本院97年度板再簡字第5 號再審之訴於97年8 月28日所為之裁定,業經本院於97年11月21日裁定廢棄(本院97年度再簡抗字第4 號),且不得再抗告確定。是聲請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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