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44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344號

聲請人
汶鴻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國97年11月13日裁定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本院97年度板再簡字第5 號)為理由,聲請准於本院97年度板再簡字第5 號再審之訴裁判確定前,裁定停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執字第33710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惟查:本院97年度板再簡字第5 號再審之訴於97年8 月28日所為之裁定,業經本院於97年11月21日裁定廢棄(本院97年度再簡抗字第4 號),且不得再抗告確定。是聲請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財旺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