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55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553號
- 聲請人
- 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世茂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本院九十七年存字第二二四一號擔保提存事件一案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308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224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與相對人達成和解,相對人出具和解同意書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3082號民事裁定、提存書、同意書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存字第2241號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