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3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37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英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川圓銅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提供擔保聲請假扣押獲准。經聲請人於97年3月3日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以確定私權爭執,請本院儘速裁定,以維權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已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業據本院於97年3月20日以97年度聲字第428號裁定予以准許在案,亦有上開民事裁定影本1 件附卷可憑,故聲請人所為本件之聲請,已無准許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