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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37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3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英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川圓銅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提供擔保聲請假扣押獲准。經聲請人於97年3月3日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以確定私權爭執,請本院儘速裁定,以維權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已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業據本院於97年3月20日以97年度聲字第428號裁定予以准許在案,亦有上開民事裁定影本1 件附卷可憑,故聲請人所為本件之聲請,已無准許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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