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4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陳麗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42號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丁○○
相對人
嘉其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零玖佰零陸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業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87 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麗玲

計算書:┌─────────────┬─────────────┬──────────┐│項 目 │ 金 額 (新臺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49,906元 │ 由聲請人預納。 │├─────────────┼─────────────┼──────────┤│公示送達登報費 │ 1,000元 │ 由聲請人預納。 │├─────────────┼─────────────┼──────────┤│合 計 │ │ 應由相對人連帶賠償 ││ │ 50,906元 │ 聲請人。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