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67號原 告 新舒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陸仟陸佰參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仟捌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柒仟捌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