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5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56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宏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5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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