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邱育佩
- 法定代理人丙○○、乙○○
- 原告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邦弘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583號原 告 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邦弘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次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8,533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 元後,尚應補繳6,3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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