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58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583號
- 原告
- 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邦弘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次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8,533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 元後,尚應補繳6,3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