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9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96號
- 原告
- 政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5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89,6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590 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之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