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96號原 告 政星企業有限公司 5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89,6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590 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之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粘建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