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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47號

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蕭胤瑮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47號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依原告起訴之聲明,乃董事與公司間之訴訟,則原告起訴以被告之董事長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即有未洽,乃被告既未由正當之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此部分訴訟要件之欠缺自應由原告予以補正。

二、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查本件為財產權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說明其就系爭委任關係存否所得之利益數額,並參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計算本件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並如數繳納;如原告不能依限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繳納裁判費時,即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就本件訴訟暫先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胤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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