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9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王瑜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99號

原告
積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訊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柒萬玖仟柒佰捌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瑜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