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4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48號
- 原告
- 頂助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台灣增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增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增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95,36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890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