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1號原 告 立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萬張祥即禾翔油漆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壹仟伍佰肆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