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02號原 告 佶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滄明律師 被 告 仕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伍萬壹仟陸佰柒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