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號
上?訴?人 甲○○
- 被上訴人
- 必虹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97年2 月29日97年度訴字第11號判決駁回其請求「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算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部分之訴訟表明不服,提起上訴。查此部分在性質上既屬財產權之訴訟,本應以其提起上訴所得之訴訟利益為本件上訴標的價額課徵之標準,然上訴人既未陳報其因提起上訴所得之利益為若干,本院復無其他依據據以核定其上訴標的價額若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然上訴人迄今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